來源: 發布時間:2021-07-07 瀏覽量:
為了加強武漢市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的監督管理,控制因住宅裝飾工程設計、施工、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辦質[2002]17號)、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2]183號)和武漢市建委《武漢市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武建法[2002]317號),結合武漢市住宅裝飾裝修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室內環境質量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環境污染主要是指室內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等有害物質(下稱有害物質)含量超過《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的規定。
第三條 武漢市建委裝飾辦負責全市裝飾裝修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監督管理,可委托裝飾協會與有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組成聯合體負責全市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住宅裝飾裝修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在設計說明中依據《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在室內空間的布局,裝飾裝修材料品質、用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環境保護措施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條 住宅裝飾裝修設計布置圖,施工圖完成后,裝修業主若對設計的環保性有疑意,可以提交裝飾協會進行審查,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對施工圖中違反《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強制性條文的內容予以改正,施工單位要嚴格按審查后的施工圖施工。
第六條 裝飾裝修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后,施工單位應按要求查驗材料有害物質含量指標檢測報告,材料的檢測項目不全或對檢測結果有疑意的,須將材料送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 按合同約定,由裝修業主采購的裝飾裝修材料,裝修業主應同時提供裝飾裝修材料的有害物含量檢測合格報告。
第八條 住宅裝飾裝修監理單位應依照設計文件和裝飾裝修的強制性標準對進場材料質量進行把關,防止不合格材料投入使用。發現有不合要求的進場材料,應向施工單位指出并督促其進行處理,處理結果經監理單位認可后,方可進行下步施工。
第九條 住宅裝飾裝修業主和施工單位在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業主和施工單位應向武漢建筑裝飾協會申報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裝飾協會應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裝飾裝修材料的監督檢查,發現施工過程中有使用不符合室內環境要求的材料或在竣工驗收前發現室內有害物質含量指標超過國家的標準的,應責令責任方進行整改,并經復檢合格后方可辦理交付手續。
第十一條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時,施工單位除了向裝修業主提交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書外,還須提交在裝飾協會備案的室內環境檢測合格報告,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環境質量檢測的機構必須取得省級和省級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從事檢測的工作人員須持有省級和省級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且納入裝飾協會的行業規范管理體系中。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裝飾協會責令整改,對拒不改正的,行業協會可以提請武漢市建委裝飾辦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未按《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要求進行設計的;
(二)施工單位不按設計圖紙、施工程序和規范施工,或使用沒有出廠檢驗報告的裝飾裝修材料,或竣工后不申報環境質量檢測的;
(三)監理單位管理不嚴造成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或工程所用材料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
(四)住宅裝飾裝修業主未對室內環境質量檢測予以密切配合,或提供的裝飾裝修材料不符合標準要求,或驗收不合格使用的;
(五)檢測單位未取得資質,未在裝飾協會登記備案從事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室內環境檢測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